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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托的起源

时间:2018-08-19 21:04:53  

最早的信托行为:古埃及遗嘱托孤。早在4000多年前,古代埃及就有人设立遗嘱,这份遗嘱由一名叫乌阿哈的人所立,遗嘱写在一张草纸上,清晰明示:自愿将其兄给他的一切财产全部归其妻继承,并授权其妻可以将该财产任意分授给子女。遗嘱上还指定一名军官作为其子女的监护人。

《三国演义》中刘备“白帝城托孤”,实际上也是一种基于信任而产生的信托行为。

信托概念则源于古罗马法典中的“信托遗赠”:《罗马法》规定,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,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,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,可按信托遗赠制度,把财产委托和转移给第三者处理,使继承人受益。

一般认为,现代信托是以英国的“尤斯制度”为原型逐步发展起来的。尤斯(use):代之或为之的意思,即“对委托他人管理的不动产的收益权”。

英国尤斯制的产生:11世纪许多土地被捐赠给教会,为限制捐赠,亨利三世在12世纪后半叶制定了《没收法》,为躲避此法的限制,人们创造了“USE“方法:即先把土地转让他人,接受转让的人为教会管理这块土地,收益归教会,其实质和直接捐赠利益相同。

尤斯制触犯了封建君主的利益,因此遭到极力反对。后来,由于英国封建制度衰落及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,到17世纪,终于得到衡平法院所承认,从而发展为信托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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